空頭支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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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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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第一百零二条[1] 规定,“签发空头支票,骗取财物的。”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九十四条[2]规定,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,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,则不构成犯罪。但根据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一条[3]的规定,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,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%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;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%的赔偿金。

香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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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《盜竊罪條例》18B條——「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」[4]:

(1)凡任何人以欺騙手段(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)——

(a)不誠實地獲得免除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,而不論該法律責任是他本人的或是另一人的;

(b)意圖不履行作出付款的全部或部分現有的法律責任(不論是否永久地不履行),或意圖讓另一人如此辦,而不誠實地誘使債權人或任何代表債權人申索款項的人等候付款(不論付款日期是否獲得延期)或放棄要求付款;或

(c)不誠實地取得任何豁免或減除作出付款的法律責任,則屬犯罪,

循公訴程序定罪後,可處監禁10年。

澳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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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刑法典》第214條——「簽發空白支票罪」[5]:

一、簽發一支票者,如該支票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及法律所定之期限被提示付款,但因欠缺存款餘額而不獲全部支付者,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。

二、如屬下列情況,則處最高五年徒刑,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:

a. 所簽發之金額屬相當巨額者;

b. 被害人在經濟上陷於困境;或

c. 行為人慣常簽發空頭支票。

三、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,相應適用之。(如被盜竊之物屬小額,則不以加重盜竊罪處理)

中華民國(臺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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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第339條——「詐欺罪」[6]: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另根據《刑法》第201條——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」[7]:

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偽造、變造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行使偽造、變造之公債票、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,或意圖供行使之用,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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